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东字〔2022〕40号
关于印发《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
现将《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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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发 |
附件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推动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沪教委终〔201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高〔2017〕6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举办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终〔202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组成,负责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总体把控。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实行“管办分离”,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行使学校继续教育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主要面向校内学生及社会开展业余形式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五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作为承办方,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针对校内学生和社会、企业人员素质提升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能与工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根据上级教委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继续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拟定规章制度。
第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对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开展的继续教育及其合作办学活动事先加强指导,严格准入审批、履行备案手续,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监控防范办学风险和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成人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或变更),并报学校继续教育的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承办方编制的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校外教学点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并报分管校长批准,编号存档。
第三章 承办方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方应认真履行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按照本管理办法行使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质量建设、证书或证明发放、学费收取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院的管理职责包括:
1.编制成人学历《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经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印制和发布。
2.申报、落实招生计划;
3.统筹规划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
4.指导和协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建设、教学计划与教学安排;
5.对校内、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过程及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估;
6.做好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7.做好学校要求的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活动承办方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双方应填写学校规范的《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协议》或《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协议》,由承办方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的承办方需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并须向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书面申报。
经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未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核准,任何二级教学、职能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或其所属单位、部门名义在校内外设置培训机构或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机构),不应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保障按学校相关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教学质量保障由承办方负责,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督查承办方相关质量保障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申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应具备培训计划、培训教师、培训场地、设备等条件,培训教师的教育或工作背景应与培训内容相关。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继续教育活动的收费须根据财政、教委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实施,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民办院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继续教育的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责令承办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对部门领导追责,对主要违纪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成人学历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在册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考核合格后颁发学校统一印制、与教育内容一致的写实性结业证明。
各二级教学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印发培训证明、结业证明等培训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作为承办方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